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3·10”机构编制纪律教育主题宣传

“3·10”机构编制纪律教育主题宣传

发布时间:2024-03-08   浏览量:    来源:

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

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

(一)不准超编进人;

(二)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

(三)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

(四)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五)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部门(单位)在执行“三定”规定时禁止性行为

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越位、缺位、错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应当以“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为基本依据,不得擅自增设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挤占挪用基层编制、在机构加挂牌子、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或者提高领导职务层级、擅自设置职务序列、超编进入、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未经批准,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的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安徽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等。

机构编制工作的严禁行为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
      ( 六)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机构编制严禁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可以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规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